未及时披露诉讼信息,北京银行董秘收北京监管局警示函

6月29日公告,未及公司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《关于对刘彦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时披讼信示函决定》。经查,露诉北京银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息北行董《应诉通知书》([2022]苏01民初96号)后未及时披露。刘彦雷作为北京银行董事会秘书,京银监管局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,秘收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北京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的未及规定,决定对刘彦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时披讼信示函行政监管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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